国际海运税收

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以下简称《征税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团运送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人应在中国进行纳税。
取得运输收人的承运人为纳税人,包括:
(1)期租船,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2)承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3)中国租用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4)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其他外国籍船舷,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⒛0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匚2001彐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负责向取得船舶运输收人的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外国公司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家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
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
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人总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
税款。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营业税报告表》。
按照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人协定、海运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协议,外国公司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船运输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并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未申报免税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外国公司不能及时提交免税证明的,应先按规定交税,待取得免税证明后再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不能按要求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对外付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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